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285-2018
代替 GB18285-2005、HJ/T240-2005
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準為準。
生 態 環 境 部
國 家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檢驗項目 ........................................................................................................................................4
5 檢驗流程和要求 ............................................................................................................................4
6 外觀檢驗 ........................................................................................................................................7
7 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 ........................................................................................................8
8 排氣污染物檢測 ............................................................................................................................8
9 數據記錄、保存和報送要求.......................................................................................................10
10 在用汽車的排放監控 ................................................................................................................ 11
11 標準實施 .................................................................................................................................... 11
ii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汽
車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
法)》(GB18285-2005)和《確定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原則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訂。參考了《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
要求》(HJ/T289-2006)、《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HJ/T290
-2006)、《汽油車穩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HJ/T291-2006)、《點燃式發
動機汽車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HJ/T 396-2007)、《車用壓燃式、氣體
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 437-2008)、《輕型汽車車
載診斷(OBD)系統管理技術規范》(HJ 500-2009)。本標準規定了汽油車雙怠速法、穩態
工況法、瞬態工況法和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同時規定了
汽油車外觀檢驗、OBD 檢查、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測的方法和判定依據。
與《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GB18285-2005)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外觀檢驗、OBD 檢查、燃油蒸發檢測等內容;
—增加檢驗項目和檢驗流程;
—增加檢測記錄項目和檢測軟件要求;
—明確環保監督抽測內容和方法;
—調整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和法規與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 GB18285-2005 和 HJ/T240-2005
同時廢止。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相關地方排放標準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油車雙怠速法、穩態工況法、瞬態工況法和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同時規定了汽油車外觀檢驗、OBD 檢查、燃油蒸發排放控
制系統檢測的方法和判定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汽車檢驗。本標準也適用于
其他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181-2001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
GB 14762-2008 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
Ⅳ階段)
GB/T 15089-2001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 17691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
GB 17930 車用汽油
GB 18047 車用壓縮天然氣
GB 18352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9159 車用液化石油氣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輕型汽車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3500kg 的 M 1 類、M 2 類和 N 1 類汽車。
3.2
M 1 、M 2 和 N 1 類車輛 vehicle of category M 1 ,M 2 and N 1
按 GB/T 15089 規定:
M 1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
M 2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5000kg 的
2
載客汽車。
N 1 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3500kg 的載貨汽車。
3.3
重型汽車 heavy-duty vehicle
指最大總質量超過 3500kg 的汽車。
3.4
在用汽車 in-use vehicle
指已經注冊登記并取得號牌的汽車。
3.5
汽車排放檢驗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對汽車進行的各項排放檢驗,包括新生產機動車下線檢驗、
注冊登記檢驗、在用汽車檢驗、監督抽測等。
3.6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產汽車出廠或入境前進行的檢驗。也適用于銷售環節進行的環保檢驗。
3.7
注冊登記檢驗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汽車進行的檢驗。
3.8
在用汽車檢驗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對已經注冊登記的汽車進行的檢驗,包括在用汽車定期檢驗、監督性抽檢及在用汽
車辦理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前的檢驗。
3.9
監督抽測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廠前對新生產汽車的抽檢,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和道路上對在用汽車進
行的抽檢。
3.10
最大設計總質量 maximum mass
汽車生產企業提出的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質量。
3.11
基準質量 reference mass RM
指汽車的整備質量加上 100kg。
3.12
當量慣量 equivalent inertia
指在底盤測功機上用慣量模擬器模擬汽車行駛中的平動慣量和轉動慣量所相當的總慣
性質量。
3.13
排氣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
3
(NO x )。氮氧化物(NO x )質量用二氧化氮(NO 2 )當量表示。碳氫化合物(HC)濃度以
碳(C)當量表示,假定碳氫比如下:
— 汽油:C 1 H 1.85 ,
— 液化石油氣(LPG):C 1 H 2.525 ,
— 天然氣(NG):CH 4 。
3.14
體積濃度 volume concentration
排氣中一氧化碳(CO)的體積濃度以 ―%‖表示;
排氣中碳氫化合物(HC)的體積濃度以―10 -6 ‖表示,體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進行換
算;
排氣中一氧化氮(NO)的體積濃度以 ―10 -6 ‖表示。
3.15
額定轉速 rated engine speed
指發動機發出額定功率時的曲軸轉速,r/min。
3.16
怠速工況與高怠速工況 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
怠速工況指汽車發動機最低穩定轉速工況。即離合器處于接合位置、變速器處于空擋
位置(對于自動變速箱的車應處于―停車‖或―P‖擋位);油門踏板處于完全松開位置。高怠
速工況指滿足上述(除最后一項)條件,用油門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 控制在本標準規
定的高怠速轉速下。本標準中將輕型汽車的高怠速轉速規定為 2500±200r/min,重型車的高
怠速轉速規定為 1800±200r/min;如不適用的,按照制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3.17
過量空氣系數(λ)excess air coefficient(λ)
燃燒 1kg 燃料實際供給的空氣量與理論上所需空氣量的質量比。
3.18
簡易工況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本標準附錄 B、C 和 D 規定的測試方法。
3.19
氣體燃料 gas fuel
指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
3.20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夠至少從下述兩類車載儲存能量裝置中獲得動力的汽車:
— 可消耗的燃料;
— 可再充電能/能量儲存裝置。
3.21
兩用燃料汽車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種氣體燃料,但不能同時燃用兩種燃料的汽車。
3.22
4
單一燃料汽車 mono-fuel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種氣體燃料(LPG 或 NG)的汽車,或能燃用某種氣體燃料(LPG 或
NG)和汽油,但汽油僅用于緊急情況或發動機起動用,且汽油箱容積不超過 15L 的汽車。
3.23
車載診斷 OBD 系統(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裝在汽車和發動機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于污染控制裝置,應具備下列功能:
a)診斷影響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發生時通過報警系統顯示;
c)通過存儲在電控單元存儲器中的信息確定可能的故障區域并提供信息離線通訊。
3.24
環保信息隨車清單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關于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公告》 (國環規大氣[2016]3
號)規定的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包括企業對該車輛滿足排放標準和階段的聲明、車
輛基本信息、環保檢驗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裝置信息等內容。
4 檢驗項目
4.1 汽車環保檢驗項目見表 1。
4.2 新生產進口車入境檢驗時按表 1 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還應符合其他標準和法規要求。
5 檢驗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
5.1.1 生產企業應確保所有下線車輛污染物控制裝置與隨車清單內容一致。
5.1.2 生產企業應完成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排氣污染物檢測應至少按照車型年產量
的 1.0%進行抽測,最小抽查數量為 15 輛/年,年產量不足 15 輛的車型,每輛車均應進行
檢測。排氣污染物檢測可在附錄 B、C、D 中選擇任意一種方法(對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
動模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車輛可以采用雙怠速法。)進行排放檢測。
5.1.3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流程見圖 1。檢驗信息按附錄 H 規定報送信息。
5
5.1.4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下線環節可對車輛進行外觀檢驗、OBD 檢查以及排氣污染物檢
測等全部檢驗內容。外觀檢驗重點查驗車輛污染控制裝置是否與隨車清單內容一致。
5.1.5 對于進口車應在入境前完成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并將檢驗信息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
6 外觀檢驗
6.1 新生產汽車下線
6.1.1 檢查車輛污染控制裝置與環保信息隨車清單內容是否一致。
6.2 注冊登記
6.2.1 查驗環保隨車清單內容與信息公開內容是否一致。
8
6.2.2 檢查車輛污染控制裝置是否與環保信息隨車清單一致。
6.3 在用汽車
6.3.1 檢查被檢車輛的車況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
6.3.2 檢查車輛是否存在燒機油、或者嚴重冒黑煙現象,如有,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
6.3.3 檢查燃油蒸發控制系統連接管路的連接是否正確、完整。如果發現有老化、龜裂、破
損或堵塞現象,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對單一燃料的燃氣汽車不需要進行此項檢驗。
6.3.4 檢查發動機排氣管、排氣消聲器和排氣后處理裝置的外觀及安裝緊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發現有腐蝕、漏氣、破損或松動的,應要求車主進行維修。
6.3.5 檢查車輛是否配置有 OBD 系統。
6.3.6 判斷車輛是否適合進行簡易工況法檢測,如不適合(例如: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動模
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應標注。進行簡易工況法檢測的,應確認車輛輪胎表面無
夾雜異物。
6.3.7 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檢驗時應查驗污染控制裝置是否完好。
7 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
7.1 新生產汽車下線
7.1.1 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每輛車的 OBD 系統進行通訊檢查,確認 OBD 系統通訊工作正常
方可出廠。
7.2 注冊登記
7.2.1 檢查車輛的 OBD 接口是否滿足規定要求,OBD 通訊是否正常,有無故障代碼。
7.3 在用汽車
7.3.1 對配置有 OBD 系統的在用汽車,在完成外觀檢驗后,應連接 OBD 診斷儀進行 OBD
檢查。在隨后的污染物排放檢驗過程中,不可斷開 OBD 診斷儀。
7.3.2 OBD 檢查項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狀態,診斷儀實際讀取的故障指示器狀態,故障代
碼、MIL 燈點亮后行駛里程和診斷就緒狀態值,具體檢驗流程應按照附錄 F 進行。
7.3.3 若車輛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電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車輛與OBD診斷儀之
間的通訊故障、儀表板故障指示器狀態與ECU中記載的故障指示器狀態不一致時,均判定
OBD檢查不合格。如果診斷就緒狀態項未完成項超過2項,應要求車主在對車輛充分行駛后
進行復檢。
7.3.4 檢驗機構應使用計算機數據管理系統存儲所有被檢車輛OBD數據,不得人為篡改數據。
7.3.5 OBD診斷儀應能實現對OBD檢查數據的實時自動傳輸。作為排放檢驗一部分,OBD獲
得的信息應自動保存到計算機系統中。
7.3.6 對要求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在用汽車,應查驗其裝置的通訊是否正常。
7.3.7 如車輛污染控制裝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燈未點亮報警的,視為該車輛OBD不合
格。
8 排氣污染物檢測
8.1 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9
8.1.1 新生產汽車下線
生產企業可以選擇采用附錄 B、附錄 C 和附錄 D 規定的任意一種方法(對無法手動切
換兩驅驅動模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車輛可以采用雙怠速法。)進行。排放結果不得
超過 8.1.2.2~8.1.2.5 規定的排放限值。生產企業也可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排放檢測,但應證
明其等效性。
單一燃料汽車,僅按燃用單一燃料進行排放檢測;兩用燃料汽車,要求使用兩種燃料
分別進行排放檢測。
新定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污染物測試應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進行,車輛應具備明顯
可見的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切換開關,方便切換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
模式下正常運行(包括怠速),便于進行排放測試,且開關位置應在汽車使用說明書中明確
說明。
8.1.2 注冊登記和在用汽車
8.1.2.1 一般規定
單一燃料汽車,僅按燃用單一燃料進行排放檢測;兩用燃料汽車,要求使用兩種燃料
分別進行排放檢測。
有手動選擇行駛模式功能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應切換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進行測試,
如無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則應切換到混合動力模式進行測試,若測試過程中發動機自動熄
火自動切換到純電模式,無需中止測試,可進行至測試結束。
8.1.2.2 雙怠速法
按附錄 A 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應小于表 2 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8.1.2.3 穩態工況法
按附錄 B 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應小于表 3 規定的排放限值。
8.2 結果判定
8.2.1 如果檢測結果中任何一項污染物不滿足限值要求,判定車輛排放檢驗不合格。
8.2.2 如果雙怠速法過量空氣系數超出 8.1.2.2 中要求的控制范圍,也判定車輛排放檢驗結
果不合格。
8.2.3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產的輕型汽車,以及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產的重型汽車,
如果 OBD 檢查不合格時,判定排放檢驗結果不合格。
8.2.4 檢驗完畢后,應簽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報告。報告格式見本標準附錄 G。
8.2.5 排放檢驗過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裝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針對污染控制裝
置的篡改都屬于排放檢驗不合格。
9 數據記錄、保存和報送要求
9.1 應通過計算機系統實時自動檢測、記錄、傳輸、存儲及判定 OBD 檢查(如適用)、排
氣污染物檢測信息和過量空氣系數(λ)檢測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和保存外觀檢驗信
息。應將標準中要求進行的儀器檢查及檢定(含校準)結果自動儲存在計算機系統中,便
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詢。記錄和保存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附錄 A、附錄 B、附錄 C、附錄
D、附錄 F 和附錄 H 中所列的內容。
如果排氣污染物檢測結果為負數或者零時,應記錄為“未檢出”。
9.2 檢驗機構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檢驗信息。
9.3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附錄 G 和附錄 H 規定的內容,實時或按規定周期向上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報檢驗信息。
9.4 檢驗報告紙質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于 6 年,電子檔案保存應不少于 10 年。
9.5 檢驗(含 OBD 檢查)中,如果發現某一車型車輛排放集中出現超標現象,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應做好記錄和取證工作,填寫《集中超標車型環保查驗記錄表》(附錄 G)并上報國
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時應將記錄信息通報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安交通管
11
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9.6 汽車生產企業的下線檢驗信息應通過計算機系統實時自動檢測、記錄、傳輸、存儲,
依法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報送。
9.7 進口車的下線檢驗信息應在入境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成報送。
10 在用汽車的排放監控
10.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汽車的排放檢驗(包括定期排放檢驗和監督抽測)應符合
本標準要求。
10.1.1 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a。對于汽車保有量達到 500 萬輛
以上,或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為當地首要空氣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規設置低排放控制區的
城市,應在充分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備案后,可提前選用限值 b,但應設置足夠的實施過渡期。
10.1.2 同一省內原則上應采用同一種檢測方法。采用本標準規定的不同方法的檢測結果各
地應予互認。跨地區檢測的,如車輛登記地或檢測地中有執行限值 b 的,則應符合限值 b
要求,測量方法允許按照檢測地規定的測量方法進行。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臭氧污染狀況采用附錄 E 中所規定的方法,對車輛的燃
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進行檢測。
10.1.3 車輛應使用符合規定的車用油品,并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對首次檢驗結果不合格
的車輛,在維修后,應采用首次環保檢驗的檢測方法進行復檢。
10.2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在用汽車進行的監督抽測,可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
修地和實際道路上進行。抽測內容可包括排氣污染物檢測和 OBD 檢查、污染控制裝置查
驗和隨車清單核查等內容。
采用雙怠速法等對車輛進行監督抽測時,可采用本標準規定限值的 1.1 倍進行判定。
10.3 注冊登記檢驗應進行外觀檢驗、OBD 檢查、排氣污染物檢測,符合免檢的車輛,按照
免檢有關規定執行。變更或轉移登記車輛的環保檢驗按照當地政府規定進行,但至少要進
行污染控制裝置查驗和 OBD 檢查(如適用)。
10.4 對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按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報相關排放數據
的車輛,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數據上報情況可以給予免于環保上線檢驗。
11 標準實施
11.1 本標準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汽車環保定期檢驗應采用本標
準規定的簡易工況法進行,對無法使用簡易工況法的車輛,可采用本標準規定的雙怠速法
進行。
11.1.1 新生產汽車下線檢驗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11.1.2 注冊登記、在用汽車 OBD 檢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僅檢查并報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11.1.3 全國范圍實施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b 具體時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1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相關地方排放檢驗標準廢止。
12
11.3 本標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實施。